TIMAX COMPANY LTD.及
天馬行貨運有限公司及
天馬行物流有限公司及
天馬行運輸有限公司及
天馬行貨櫃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及
上海添馬行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之標準營運條款
2019年 3月 1日生效
1. 在本營運條款中,以下詞彙的含義如下:
"本公司"指 TIMAX COMPANY LTD.及/或天馬行貨運有限公司及/或天馬行物流 有限公司及/或天馬行運輸有限公司及/或天馬行貨櫃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及/或上海添馬行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客戶"指並包括付運人、收貨人、貨物的擁有人和/或本公司應其要求或代表其提 供有關服務的任何人。
"貨物"包括任何種類的貨物、貨品、商品和物品;及本公司或其代表不供應的任 何貨櫃、拖車、油箱或托盤(包括用於儲存或鞏固貨物的類似物品) 。
"危險品"包括屬於危險、爆炸性、易燃、放射性或損害性質的貨物。
"海牙規則"指於 1924 年 8 月 25 日在布魯塞爾簽署的《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 的國際公約》。
"貨主"指貨物的擁有人。
"有關服務"指本公司提供給客戶的任何服務,例如承辦或安排以航空、海路、內 河航道、鐵路和/或道路運送貨物;及/或承辦或安排貨物的儲存、裝卸、包裝、 解開、鞏固、去除鞏固、收集、交付及/或其他處理方法。
2.1. 本公司承辦的所有業務均按本營運條款進行,該等條款應視為納入本公司與客戶之 間的任何協議內。
2.2. 如在任何時間一項或以上的該等條文變成無效或非法、本營運條款的餘下條文的有 效性或合法性不應在任何方面受到影響。
2.3. 本公司可自行出具貨運單、提單、倉單、貨運收據、貨物收據、聯合運輸文件或其 他運載文件指定本公司為承運人。出具上述文件後,若其中的條款和條件與本營運條款 不符,應以該等上述文件條款和條件為準。
2.4. 如本公司被認定為承運人,本公司應享有任何適用法律或法例賦予承運人的所有權 利、豁免權、例外情況及責任限制。
2.5. 本公司並未自行出具提單而且就以海路或內河航道運送貨物而言被認定為承運人, 本公司的責任應按海牙規則第三和第四條釐定,而上述條款若與本營運條款不符,應以 該等海牙規則條款為準。
海牙規則第四(5)條的限額被視為 100英鎊的面值。
2.6. 在本營運條款中,表示單數的詞語包括複數,反之亦然;表示某一性別的詞語包括 每一性別。
2.7. 凡本營運條款規定本公司須向客戶發出通知,該通知在下述情況下應被視為已經發 出:(i) 本公司並不知悉客戶的地址、電郵地址或傳真號碼或(ii) 該通知不能通過其為本 公司最後所知的地址、電郵地址或傳真號碼送達客戶。
2.8. 客戶在本營運條款下的責任是共同及各別的。
3. 與本公司進行任何業務的客戶向本公司保證,客戶是貨主或其獲授權不僅是為了自己 還為了貨主接受本營運條款。
4. 客戶進一步保證:
a. 所有貨物已適當及充分地包裝,而且本公司對於有關不適當或不充分地包裝 的貨物的任何損失、損壞或任何其他索償並不負責;及
b. 貨物適合進行按照客戶指示的運載、儲存及任何其他處理方式;及
c. 其將完全遵守港口、機場、海關或其他機構的適用法律和法規
5.1. 客戶應就因本公司按照客戶指示行事而引起的或因客戶違反保證或失責而引起的或 因客戶提供不準確資料或指示不足而引起的或因客戶犯錯、疏忽或故意失責而引起的所 有索償、責任、損失、損害、費用和開支(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飛機、貨櫃和/或船隻的損 失和/或損害)對本公司作出補償。
5.2. 客戶保證,如有任何索償把與本公司提供的有關服務相關的任何責任強加於本公司 的任何僱員、代理或分包商,則不得對他們作出該等索償。然而,若要作出任何上述索 償,客戶應就一切後果對本公司作出補償。上述每一名僱員、代理和分包商應受惠於本 文中對本公司有利的所有條款,猶如該等條款明文規定是為其利益而設的。就此而言, 本公司為其本身以及作為每名上述的僱員、代理和分包商的代理人和受託人訂立合約。
5.3. 就由任何人作出或提起的在本公司根據本營運條款的責任範圍以外的所有索償、費 用和要求,客戶應維護、補償本公司並使本公司免受傷害,而上述補償應包括因本公司 的僱員、代理或分包商疏忽、犯錯、故意犯錯或故意失責或因本公司犯錯或疏忽而引起 的所有索償、費用和要求。
5.4. 就任何對本公司提出的共同海損索償及海難救助索償,客戶應維護、補償本公司並 使本公司免受傷害,客戶並應提供本公司所要求的擔保。所有貨物應受制於就共同海損 及/或海難救助擔保的留置權。如果在已將通知發送至最後為本公司所知的客戶地址、 電郵地址或傳真號碼後 14 天內客戶仍未提供本公司接受的共同海損及/或海難救助擔 保,則可按本公司的全權酌情決定出售(以公開拍賣或私人條約的形式) 或處置貨物, 費用由客戶承擔,而所得款項(如有)(扣除與上述出售有關的開支後的淨額)應用以 清償共同海損及/或海難救助分攤。如果客戶並無收到本公司所發出要求客戶提供共同 海損及/或海難救助擔保的通知, 這並不影響本公司上述出售或處置貨物的權利。客戶 負責支付貨物因共同海損及/或海難救助擔保被留置時產生的所有費用和開支(包括但 不限於儲存費用和滯留費)。
6. 除在先前書面作出的特別安排下之外,客戶保證貨物並非危險品,貨物不構成類似危 險,亦不可能造成損害。然而,如客戶以有別於先前書面作出的特別安排的方式將任何該等貨物交付至本公司或促使本公司處理任何該等貨物, 則無論 本公司是否知悉該等貨 物的性質,客戶應對因該等貨物而造成的或對該等貨物造成的或與該等貨物有關的以及 不論如何招致的所有開支、損失或損害負責,並應就因該等貨物而引起的所有懲罰、索 償、損害賠償、 費用、開支及任何其他責任對本公司作出補償,而該等貨物可按本公司 的全權酌情決定予以銷毀或以其他方式處理,風險和開支由客戶或貨主承擔,本公司無 須承擔任何責任。 但如該等貨物由本公司根據先前書面作出的安排處理,則可基於對其 他貨物、財產、生命或衛生構成的風險按本公司的全權酌情決定予以銷毀,風險和開支由客戶或貨主承擔,本公司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有可能造成損害的貨物包括有可能助長 鼠患及滋生其他害蟲的貨物。
7. 除在先前書面作出的特別安排下之外,本公司將不會處理金條、銀條、銀行鈔票、錢 幣、支票、債券、可轉讓文件和證券、寶石、貴金屬物件、珠寶、貴重物品、古董、珍 貴藝術品、牲畜或植物。然而,如客戶以有別於先前書面作出的特別安排的方式將任何 該等貨物交付至本公司或促使本公司處理任何該等貨物,則儘管任何該等貨物的價值可 能在隨該等貨物發出的任何文件上顯示、申報或表示,本公司無須對該等貨物承擔任何 責任 (包括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任何損失、損害、錯誤交付、錯誤運送或延誤)。
8.1. 如客戶或貨主沒有在應接收貨物的時間和地點接收貨物,本公司有權(但無義務)儲 存貨物,風險由客戶和貨主單獨承擔,屆時本公司就上述儲存的貨物可能承擔的任何責 任應完全終止,而上述儲存的費用應由客戶向本公司支付。
8.2. 本公司有權(但無義務)出售(以公開拍賣或私人條約的形式)或處置因以下原因而本公 司認為無法交付的所有貨物:收貨人的地址不正確或在已將通知發送至最後為本公司所 知的客戶地址、電郵地址或傳真號碼後 14 天內,客戶仍未領取或接收貨物。如客戶並 未收到本公司所發出要求客戶接收貨物的通知,這並不影響本公司上述出售或處置未領 取貨物的權利。客戶應支付就儲存及出售及/或處置貨物而產生的所有費用和開支(包括 但不限於儲存費和滯期費)。
8.3. 與此有關的所有貨物和文件應受制於就該等貨物應付的金額的特定留置權,或受制 於客戶應付予本公司的任何特定或一般餘額或其他金額的一般留置權。如任何上述應付 予本公司的金額在已將通知發送至最後為本公司所知的客戶地址、電郵地址或傳真號碼 後 14 天內仍未支付,則可按本公司的全權酌情決定出售(以公開拍賣或私人條約的形式) 或處置貨物,費用由客戶承擔,而所得款項(如有)(扣除與上述出售有關的開支後的淨額) 應用以清償該等債項,如對出售貨物所收到的價值有所減少,本公司無須對此負責,客 戶亦不得純因貨物已經出售或處置而解除對任何未償還債項的責任。如客戶並無收到本 公司所發出要求客戶支付未償還金額的通知,這並不影響本公司上述出售或處置貨物的 權利。客戶負責支付貨物被留置時產生的所有費用和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儲存費和滯期費)。
9.1. 客戶應即時向本公司支付所有到期的金額而不得以任何索償、反申索或抵銷的理由 予以扣減。發票一向客戶提供,便應向本公司付款。對於發票日期後起 30 天內未付的 任何金額,本公司有權獲得自發票日期起至付款之時按每月 2%計算的利息。
9.2. 如貨物運送以運費到付的方式進行,但收貨人在貨物到達交付地點之日起 14天內並 無接收貨物,客戶應負責支付所有未付運費,以及直至貨物正式交付或根據第 8.2 條及/ 或 8.3條出售或處置前產生的費用和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儲存費和滯期費)。
10.1. 本公司有權將本公司承辦的任何有關服務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以任何條款分判給任何 代理或分包商。
10.2. 本公司保留全權酌情決定履行有關服務所遵循的方法、方式、路線和程序,包括貨 物的運載、儲存及其他處理方法。本公司可自由採用任何方法、路線或程序,包括使用 任何船隻或將貨物收藏在甲板之上或之下。按照上述酌情權或自由權所做的任何事不是 任何性質或程度上的繞航。
11. 如因本公司疏忽或犯錯、或其僱員、代理或分包商疏忽、犯錯、故意犯錯或故意失 責而導致貨物有任何損失、損害、變壞、無法交付、錯誤交付(第 12.1 和 12.2 條所述的 情況除外)、未經授權的交付或錯誤運送、或導致不遵照與貨物有關的指示或導致不正 確遵照與貨物有關的指示,本公司應對與上述事件有關的任何索償負責。然而,本公司 的上述責任不得超過下列限額,以較低者爲准:
(1) 引起索償的該部分貨物包數或其他貨運單位數計算每包或每個貨運單位 500 美元; 或者
(2) 引起索償的該部分貨物的總重量每公斤 20 美元 惟本公司對每一事件或者同一事故原因引起之所有事件所負的任何責任的總金額不超過 250,000 美元。
12.1. 如在沒有本公司指示或事先批准而本公司的僱員、代理或分包商疏忽地或故意地在 沒有收回提單的情況下錯誤交付貨物,本公司應對就上述錯誤交付貨物提出的索償負責。 然而,本公司的上述責任不得超過下列限額,以較低者爲准:
(1) 錯誤交付的該部分貨物包數或其他貨運單位數計算每包或每個貨運單位 500 美元; 或者
(2) 錯誤交付的該部分貨物的總重量每公斤 20 美元 惟本公司對每一事件或者同一事故原因引起之所有事件所負的任何責任的總金額不超過 250,000 美元。
12.2. 如本公司的僱員、代理或分包商沒有得到本公司的指示或事先批准而疏忽地或故意 地將貨物錯誤交付予無權收取貨物的人,本公司應對就上述錯誤交付貨物提出的任何索 償負責。然而,本公司的上述責任不得超過下列限額,以較低者爲准:
(1) 錯誤交付的該部分貨物包數或其他貨運單位數計算每包或每個貨運單位 500 美元; 或者
(2) 錯誤交付的該部分貨物的總重量每公斤 20 美元 惟本公司對每一事件或者同一事故原因引起之所有事件所負的任何責任的總金額不超過 250,000 美元。
13. 儘管本營運條款有任何其他相反的條文,但在遵守第 2.3 和 2.5 條規定的前提下,本 公司對於與以下有關的任何索償無須負責:
a. 任何延誤、貨物不能裝船或裝船後而再被卸貨、貨物之離開或到達時間;或
b. 任何特別、附帶、間接、相應或經濟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市場、利潤、稅項、 退稅、收入、業務或商譽的損失);或
c. 因火災、洪水、風暴、颱風、爆炸、港口或機場擁塞、繞航、罷工、閉廠、 停工或限制勞工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損害、開支或費用, 即使上述事件因本公司疏忽或犯錯、或其僱員、代理或分包商疏忽、犯錯、故意犯錯或 故意失責亦然。然而,如果儘管有上述規定,但本公司在法律上仍被判須對上述索償負 責,本公司的責任不得超過下列限額,以較低者爲准:
(1) 引起索償的該部分貨物包數或其他貨運單位數計算每包或每個貨運單位 500 美元; 或者
(2) 引起索償的該部分貨物的總重量每公斤 20 美元 惟本公司對每一事件或者同一事故原因引起之所有事件所負的任何責任的總金額不超過 250,000 美元。
14. 如果有任何索償是本公司在法律上被判須負責的,而本營運條款中沒有任何其他條 文(限制或免除本公司的責任)對該索償適用,本公司的上述責任不得超過下列限額,以 較低者爲准:
(1) 引起索償的該部分貨物包數或其他貨運單位數計算每包或每個貨運單位 500 美元; 或者
(2) 引起索償的該部分貨物的總重量每公斤 20 美元惟本公司對每一事件或者同一事故原因引起之所有事件所負的任何責任的總金額不超過 250,000 美元。
15. 本公司可承擔超過第 11、12.1、12.2、13和 14條所列限制的責任,條件是(i) 貨物價 值已由客戶書面申報並獲本公司接受及 (ii)客戶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決定的額外收費。 額外收費的詳情將應客戶的書面要求提供。經接受的申報價值為本公司的責任限制並取 代第 11、12.1、12.2、13和 14條的責任限制。
16. 本公司免費提供的所有和任何有關服務是根據本公司不會承擔任何責任的基礎提供的。
17. 雙方同意,表面生鏽、氧化、變色或因潮濕而造成的任何類似狀況並非受損的狀況 而是屬於貨物的固有性質,而本公司認收看來狀況良好的貨物,並不代表該等生鏽、氧 化、變色或類似狀況在收貨時並不存在。
18. 如有關服務受到或有可能受到不論何時及如何導致的任何風險、延誤、阻礙、困難 或任何種類的不利條件(包括但不限於港口或機場擁塞、罷工、閉廠、停工、限制勞工, 及/或客戶並無支付已過期兩個月或以上的有關服務收費)影響,本公司可終止及/或中止 有關服務並將貨物放置在任何地點以便客戶處置貨物,屆時本公司就貨物承擔的責任和 職責將終止。 如在已將通知發送至最後為本公司所知的客戶地址、電郵地址或傳真號碼 後 14 天內,客戶仍未處置貨物,本公司有權(但無義務)出售(以公開拍賣或私人條約的 形式)或處置貨物,費用由客戶承擔。 如客戶並未收到本公司所發出要求客戶處置貨物 的通知,這並不影響本公司上述出售或處置貨物的權利。客戶負責支付直至貨物已處置 或出售前產生的所有未付有關服務收費及費用和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儲存費和滯期費)。
19. 針對本公司的任何索償通知必須以書面提出並在貨物交付日期或貨物原應已交付之 日或客戶第一次知道可能引起索償的事件之日(以最早發生者為準)起 14 天內送達本公司。 如果客戶未能將上述之書面索償通知送達本公司而導致損害本公司在索償案件上之權益, 本公司應在任何情況下獲解除與任何索償有關的全部不論如何引起的一切責任。
20. 除非在貨物交付日期或貨物原應已交付之日或引起索償的事件發生之日(以最早發生 者為準)起九個月內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向本公司提起訴訟,否則本公司應在任何情況下獲解除與有關服務有關的全部不論如何引起的一切責任。
21. 在本營運條款中規定的抗辯、責任豁免和責任限制應適用於針對本公司的任何訴訟, 不論該訴訟是否建基於合約或侵權法。
22. 本營運條款及與本公司訂立的任何合約應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合約(第三者權利) 條例除外)管轄。任何索償或爭議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院獨家裁定而非由任何其他 法院裁定。